14900A13 會計事務 丙級 工作項目 05:相關法令之規定

 14900A13 會計事務 丙級 工作項目 05:相關法令之規定

1. (1) 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,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,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,應於①五日②十日③十五日④三十日   內辦理交代。

2. (4) 商業會計事務不得委由下列何者辦理①商業設置之會計人員②會計師③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④其他代客記帳業者。

3. (3)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,商業負責人、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,最高可處①一年②三年③五年④七年   以下有期徒刑。

4. (3) 商業支出超過下列何種金額以上者,應使用匯票、本票、支票、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,並載明受款人①一萬②十萬③一佰萬④一仟萬。

5. (1)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①商業所有會計處理均應根據原始憑證,編製記帳憑證,再據以登入帳簿②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,得不另製記帳憑證③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,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④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,得以內部人員證明取代。

6. (1) 依商業會計法第 24 條之規定,商業所設置帳簿,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,不得毀損,假若違反該條規定,依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規定①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②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③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④不用處罰。

7. (3) 會計帳簿之應收帳款分類帳,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,至少保存①一年②五年③十年④十五年。

8. (4) 商業會計之記載,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,應以我國文字為之;其因事實上之需要,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,或當地通用文字者,以下列何種文字為準①英國文字②日本文字③法國文字④我國文字。

9. (2) 當已驗收完畢的商品,日後發現有瑕疵而要退給供應商時,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,公司應使用下列哪一張單據處理①採購取消單②營業人銷貨退回/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③訂購取 消單④進貨退出單。

10. (1)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,主辦會計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①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11. (4)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,主辦會計人員故意毀損、滅失、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,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①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12. (2) 依我國商業會計法之規定,企業編製之報表,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,至少保存①五年②十年③十五年④廿年。

13. (4)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管機關,下列敘述何者為非①在中央為經濟部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③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④在鄉(鎮)為鄉(鎮)公所。

14. (1)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內容規定電子方式有關「內部控制、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、會計資料之儲存、保管、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」之辦法,須由下列何機關定之①中央主管機關定之②直轄市政府定之③鄉(鎮)公所定之④公司自行定之。

15. (1) 依我國商業會計法之規定,各項會計憑證,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,至少保存①五年②十年③十五年④廿年。

16. (1) 我國商業會計法規定會計帳簿分為①二類②三類③四類④一類。

17. (2)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,至遲不得超過幾個月①一個月②二個月③三個月④四個月。

18. (2) 依「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」規定資料儲存媒體內所儲存之各項會計憑證,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,至少保存①一年②五年③七年④十 年。

19. (2)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後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無須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②如發現錯誤應經審核後輸入更正之,並作成紀錄以供查核③資料儲存媒體內所儲存之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,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,至少保存五年④資料應永久備份儲存。

20. (3) 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,下列何者為非①得不適用「會計憑證,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,有原始憑證者,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」之規定②應建立內部控制③不須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④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,如發現錯誤應經審核後輸入更正之,並作成紀錄以供查核。

21. (4) 依「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」規定,下列何者非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內容①會計項目之建檔②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③會計分錄之過帳④建立客戶基本資料。

22. (3) 依據「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」,下列何者不屬於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①記帳憑證之登錄、分錄之過帳②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③預算編列④各種帳冊、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。

23. (3) 依據「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」,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載明事項不包含①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操作程序②會計項目代號與其中文名稱對照表③商店採用各式之會計政策④輸入、輸出資料之格式。

24. (2) 依據「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」,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,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、經理人、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;(A)會計資料輸入(B)記帳憑證(C)會計帳簿(D)簽發支票,上列有幾項正確①一項②二項③三項④四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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